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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3-23
一、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是怎樣的
1、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2、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實施。
3、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進行監督管理,必須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4、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對罪犯作出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的判決、裁定、決定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對罪犯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后,應當及時組成監督考察小組,建立被監督管理罪犯檔案,并制定和落實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
5、經公安機關批準,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的罪犯遷居時,原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向遷入地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介紹罪犯的情況,移送監督考察檔案。
6、公安機關應當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及時通報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情況。
7、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8、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應當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監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9、負責監督考察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某犯罪事實、被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
10、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2)積極參加生產勞動或者工作;
(3)定期向監督考察小組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遷居或者離開所居住區域時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5)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11、被管制的罪犯需要離開所居住區域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取得外出證明。到達和離開目的地時,必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證明上注明往返時間及表現情況。返回執行地時,必須立即報告并將證明交回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