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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

    破產債權糾紛處理

    時間:2019-06-20

      

      1管轄及實際審理

      根據《破產法》第21條的規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應該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一般性的規定,理論上應該屬于專屬管轄。對于這個一般性的規定,還有一些例外。

      1、如果債權人和破產債務人對債權債務糾紛約定了仲裁,那么當管理人對該債權不予確認登記時,債權人就應當向仲裁委提出債權確認申請,受理破產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2、實踐中,破產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數量龐大,標的較小,爭議簡單的話,全部由中級法院審理,二審均由高級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此時,受理破產申請的中級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的管轄權轉移制度,將本應由自己審理的案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镀飘a法解釋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也給予了肯定。具體操作時,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可以全部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可以根據標的額,按級別管轄的規定本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專屬管轄,是為了實現集中審理,因此,在將案件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指定唯一的基層人民法院,例如可以是破產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也無需一案一報,可以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提出方案,報請高院統一批準。以后出現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時,按方案確定審理法院。但是立案還是應當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中級法院統一立案,便于統計管理。

      3、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擬確認的債權,如果屬于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等須專門管轄的案件,則此類案件由受理破產的法院集中審理,就未必有利。此時較好的做法是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權管轄此種專業案件的法院,集中審理類似案件。對此,《破產法解釋二》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給予了肯定。

     

      2案件受理費的繳納及承擔

      案件受理費在案件啟動時,無疑要由原告預先繳納。在債權人是原告時,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受理費的數額,按所確認的債權的數額,套用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因為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是因為進入破產程序后,由給付之訴轉化而來的確認之訴,理應按給付之訴的標準繳納受理費。

      因為破產債權受償率不高,所以許多人認為按標準繳納受理費過高,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債權人作為原告,勝訴后案件受理費是由債務人承擔的,債權人利益并不會受損。債務人敗訴后,需要承擔的受理費,應當列入共益債務,隨時向法院繳納,法院將已收取的債權人預交的受理費返還債權人。

      債務人敗訴后應當繳納的受理費,之所以屬于共益債務,是因為該費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總的消極財產不增加,對所有債權人都是有利的,符合共益債務的定義。只不過因為敗訴,保護總的消極財產不增加的企圖失敗了,但這并不改變案件受理費的共益債務的性質。

      3對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的特別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對于此條文的理解一直爭議很大,正確理解這個條文,法院在判決時,應當根據合同,將一般債務利息判至實際清償之日。但部分法院未正確理解這個條文,還是按老辦法,將一般債務利息判至判決書確定的履行屆滿之日。這種結果,導致債權人的一般債務利息,超過履行屆滿之日后就不能主張了,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管理人在實踐中遇到類似問題,應當根據判決書據以作出的合同,審查一下合同約定的債務利息是否是給付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如果是的話,那么就應該支持債權人申報一般債務利息至受理破產裁定作出之日。不要太局限于上述法律條文的表述,導致侵犯債權人的利益,產生無謂的爭議

      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破產債權清償順序有哪些呢?破產清償順序主要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所進行的,在清算期間,一些費用可以擁有優先撥款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債權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這里所指的破產財產作為清償總額的,是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剩余的所有破產財產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指出,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法律為何如此規定清償順序?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職工在為企業創造財富的過程中,付出了與其應得報酬相等的勞動,這應得報酬,即是職工的工資,他是職工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職工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企業破產后,拖欠的職工工資實際上是破產企業的債務,是債權之首。

      勞動保險費,是指破產企業依法應當支付的用于職工養老、就醫、傷殘、失業等費用,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確保職工生、老、病、殘等的生活和醫療等費用的支付,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勞動保險費,實際上是剝奪職工退休、疾病、失業等的生存權利。為確保職工的基本生存權,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和工資一樣,應列入債權之首——清償的第一步。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依法繳納稅款,這是企業的義務,因此,列為清償的第二步。

      (三)破產企業債權

      這里所說的破產債權,是指除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應繳稅款后的其他債權;破產程序在清償完前面兩種清償內容外,剩余的財產應當償還企業債務,償還時各債權人應當以確定的債權比例公平、公正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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