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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5-20
一、個人賺的錢可以償還婚前債務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配偶同意的,可以用賺的錢償還婚前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離婚協議對債權人有約束力嗎
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由此可知,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