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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5-19
公司裁員賠償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第47條,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