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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后,我們應該怎么進行索賠維權?

    時間:2020-10-04

      每一個人都希望自己的生活能夠安全、健康等,但并不一定能夠如愿,比如很多人就遇到了交通事故而導致自己身體上有了傷害,或是車輛有損失等,這時會要求責任者進行賠償,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我們應該怎么進行索賠維權?

      網友咨詢:

      發生交通事故后,我們應該怎么進行索賠維權?

      四川府城律師事務所李虹谷律師解答:

      1、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出具證明材料。

      2、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

      3、賠付規定之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4、如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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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府城律師事務所李虹谷律師解析: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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