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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死亡賠償金能否與遺產繼承同時訴訟

    時間:2020-06-03

      一、死亡賠償金能否與遺產繼承同時訴訟

      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處理,因而不能與遺產繼承同時訴訟。具體解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百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度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

      死亡賠償金應由死者家屬或法定繼承人享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問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回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由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死者收入減損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義務人支付死者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答產損失,不屬于遺產,應由死者家屬或法定繼承人享有。

      二、死亡賠償金相關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二十九條采用了“死亡賠償金”的稱謂,而在該司法解釋的第17條則用了“死亡補償費”的稱謂,在同一司法解釋中出現對同一事項用語不一致的問題。

      2、死亡賠償金在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已經作出過規定,但由于不統一,致使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既不利于對有關賠償權利人的保護,又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混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做出了新的規定,這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此應當準確把握死亡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或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 因此,在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上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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