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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6-20
一年一度的“520”到了
各位親們有伴一起過嗎?
“單身狗”小編在墻角默默抹淚
順便求大家輕虐……
沉浸在熱戀中的情侶們
常喜歡以互贈禮物的方式來表達愛意
但你們有沒有想過
戀愛中為滿足伴侶的要求
給伴侶的巨額轉賬
一旦分手鬧掰,還能要回來嗎?
真滴sorry
小編又要來說大實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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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曾經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數筆共計38萬余元的轉賬對簿公堂。
男方小趙和女方小孫在2017年3月通過網絡相識,交流過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戀愛關系。2018年4月,二人戀愛關系結束。在此期間,小趙多次向小孫轉賬,金額共計38萬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趙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孫償還本金和利息。
但是,最終法院審理認為
這38萬余元并不能全部認定為借款!
因為情侶之間轉賬
520元、1314元等這類特殊金額
與1000元轉賬的性質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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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趙認為
2017年被告小孫因創業開店缺少資金,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于是小趙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陸續向小孫轉賬38萬余元,均未約定借期。
兩人分手后,小趙于2018年7月向小孫提出要求歸還借款,被告雖答應歸還,但截至起訴之日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被告小孫認為
其確實收到原告小趙的38萬余元款項,但是并不是借款。原告與被告當時處于戀愛關系,原告對被告的轉賬,均屬于原告基于示愛對被告作出的贈與行為,并非原告訴稱的民間借貸。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
根據支付寶電子回單、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錄音通話及當事人陳述佐證,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小趙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向被告小孫交付38萬余元。
其中,有四筆轉賬為特殊金額,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計39435.6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催討,被告承諾歸還。
最終法院認定:
▲原告小趙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此時雙方亦為戀愛關系,原告小趙對上述款項系借款負有更高的舉證責任。原告小趙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這四筆轉賬也是借款。
所以對于原告小趙要求被告小孫歸還該部分合計52580.81元款項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剩余的33萬余元,法院認為原告小趙已就款項交付的事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小孫亦對收到案涉款項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在原告催討時承諾歸還,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這些款項是原被告雙方其他經濟往來,故西湖法院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
原告小趙要求被告小孫歸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借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故應視為不支付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原告有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
所以最終
小孫要還給小趙33萬余元
涉及情侶之間經濟來往的案件
還有另外兩起
1
2015年12月15日,男子黃某通過銀行轉賬向女子陳某交付50000元。2016年4月30日,黃某通過微信向陳某轉賬20000元,合計70000元。
陳某對收到上述兩筆款項無異議。黃某認為該款項是借款,而陳某認為這是戀愛期間的其他開銷。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原告黃某已就款項交付的事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陳某亦對收到案涉款項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在原告黃某催討時承諾歸還,被告陳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款項是原被告雙方其他經濟往來,故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判決支持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2
2014年12月1日起,男子李某就以買衣服、無生活費、無路費等各種理由向女子邵某借款30000元,邵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形式向李某打款。
2017年2月28日,邵某通過微信向李某催討,李某承諾“家里官司打贏了給你30000元”。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原告邵某與被告李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有原告邵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為憑,故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判決支持原告邵某的訴訟請求。
對此,小編需要提醒一下各位親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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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侶雙方
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
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
為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情侶雙方對于大額金錢
或貴重財物的處置
都要注意保存
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